1、入孵條件:
(1)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、辦公場所應在本研究院所屬場地內;
(2)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本研究院前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36個月;
(3)企業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。(從事生物醫藥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48個月);
(4)企業從事研發、生產的項目(產品)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指導政策,符合節能減排標準;并具有一定的創新性、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產業化條件;
(5)入駐企業研究開發的項目(產品)產權(含知識產權)明確。
(6)入駐企業團隊人數配備合理,具有開拓創新精神,對技術、市場、經營和管理有一定的駕馭能力,入駐研究院后保證能開展正常工作。
2、扶持政策:
政策來源:《清遠高新區推動科技創新十六條措施》、《清遠市激勵科技創新十條政策實施細則》
備注:如遇政策變化,以最新政策為準。